2023-12-16
54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1 23:39:17 编辑: 滕州司法
笔者的委托人A某曾被要求作为见证人,在一份借款合同尾页借款人签名处的旁边签过自己的名字,同时按了指印(以下简称“签名指印1”)。后来,出借人以其作为共同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举示的借款合同原件上,除了A某的签名指印1外,还在借款合同正文首页借款人处有她的签名、指印(以下简称“签名指印2”)。A某认为签名指印2系对方伪造,是为了将她虚构为共同债务人使其偿债,因此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结果却使A某大惊失色,鉴定结论称签名指印2为A某亲自签名、捺印。一、二审法院均以该鉴定报告作为重要定案依据,认定A某为共同债务人,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A某因此委托笔者进行再审。
经反复研读一、二审判决书后,结合了解的情况,笔者判断鉴定报告是再审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要通过鉴定报告突破该案,必须找到鉴定报告存在上述问题才能有转机。经反复、仔细研读鉴定报告,笔者发现该鉴定报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指纹鉴定属痕迹鉴定科目,但该鉴定报告中指印样本的提取却没有任何具有痕迹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参与,不符合“至少一名”的资质要求。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但该鉴定报告中笔迹样本的提取、指印样本的提取均只有一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符合“不少于二名”的程序要求。
虽然上述问题使该鉴定报告满足司法解释关于重新鉴定的要求,但重新鉴定在该案中却不可行,原因是:在该案中,A某二审上诉时已提过重新鉴定申请,但重新鉴定理由却是“签名指印2与签名指印1明显不同,显然系被上诉人伪造”,未满足关于重新鉴定的要求,故二审法院并未同意重新鉴定,且,从诉讼程序上来说,裁定再审前也无法向再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然而,若沿用该鉴定报告结论,能否裁定再审都难说,这就陷入一个死循环,因此在该案中,申请重新鉴定已行不通。那该怎么办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据此,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司法鉴定违法的情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笔者据此向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就该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经市、区两级司法局与鉴定机构沟通,鉴定机构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函撤回了该鉴定报告,该案因此裁定再审。
此外,除本文提到的申请重新鉴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方法外,如能搜集到足以否定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证据的,亦可推翻鉴定结论使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规定了推翻鉴定结论的条件,却并无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可通过很多方法、技巧在其中去努力,此时想要翻盘,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欢迎随时咨询合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