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6
82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05 10:31:45 编辑: 额外的思考
1.
这个罪是个身份犯,要求行为人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局限于公务员,在国企或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有可能构成这个罪。
2.
挪用公款罪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三万元以上;
第二种情况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挪用公款超过三万是用于营利的活动的,就构成犯罪,这里的营利活动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用公款赚钱”;
第三种情况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数额限制。
3.
挪用公款中的“公款”不仅指单位的经费,还包括国家管理、使用、储存的私人钱款。比如,我们打官司时往法院交的保证金,这个钱在打完官司或对方不起诉的情况下是要再退还给我们的,法院只是暂时保管,如果这时有人把这个挪用了,或者直接让你把钱存到主审法官个人账户的,都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4.
如果挪用的是特定款物,比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里的数额就变成一万起刑了。
5.
挪用公款罪的从轻减轻情形是在案发前归还全部本金。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案发前”的时间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个案发前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只要被发现了,不论是被纪委监委、公安、审计还是本单位,都不构成从轻减轻情节。
6.
如果多次挪用公款,每次都没超过三个月就还了,这种情况从第一次挪用到最后一次归还累计算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也属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
7.
如果是挪用了2万用于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又挪用1万用于经营活动,单从每次的情况看,都达不到挪用公款罪的标准,这情况可以按照挪用公款3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处理,在刑法中,用于经营活动也可以评价为单纯的归个人使用。
最后要说的是,在当前的制度和技术条件下,挪用公款真是一种很傻很天真的行为,因为太容易被发现了,取证也特别容易。但凡挪用公款的,要么是被人利用,要么是自己赌博、炒股输钱了想用公款翻本。所以,在任何条件下,要守住底线,控制好自己的欲望,这样在面对经手的巨款时,才能心如古井水、身如一老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