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6
21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8 10:42:07 编辑: 天津二中院
想钻法律的“空子”
虚开发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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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因业务需要,A公司找到某五金店,让该店经营者帮忙联系找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将65832元通过银行转账至B公司对公账户,款项用途备注为“货款”。当时约定好扣掉10%的税费之后,B公司应将款项原路返还给A公司。其后,A公司向B公司转款65832元,但后续A公司一直未收到B公司返还的款项,A公司遂多次找B公司和第三人某五金店协调,而B公司则称该款项已经转给了某五金店。
A公司遂以B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65832元及利息。据查,A公司与B公司、某五金店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法院审理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案涉款项系合谋虚开增值税发票项下的款项,该转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税收法规,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属于不法给付行为,且票面金额达65832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案涉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过错方面,A公司明知与B公司、第三人某五金店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主动找到第三人联系B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系非法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相比较而言,从B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B公司与第三人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开具增值税发票及转款行为均是根据第三人指示所作出的行为,同时,B公司已按照第三人的指示将剩余款项转至指定账户,未获得不法利益,B公司具有较小的主观过错。
因此,虽然A公司主张未实际使用B公司开具的发票,但不影响其案涉转款行为性质和目的的认定,A公司主张返还的65832元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依照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合谋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实际使用,虽不构成犯罪,但该目的下的付款行为系虚假给付、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以实际的交易为基础,做到票货一致、票款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不得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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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