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6
64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21 14:40:05 编辑: 一个为生活奋斗的人
驾驶员在一个驾驶周期内驾驶证是12分,对有交通违法的,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对此各项违法行为记分有明文规定。其中第9条第4款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
笔者认为,这两种违法行为行为驾驶人主观恶性重,社会危害大,挑战交通管理的底线,客观上加大了人们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和成本,应当对驾驶人记12分。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另一种是登记上牌了但是却将号牌摘掉上道路行驶。
我们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根基是机动车登记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把机动车放在驾驶人和道路通行规定等之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上牌制度。因为机动车如果不登记上牌,看不清号牌,有关部门会无法掌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情况、无法对车辆征税、无法有效对机动车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来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无法为各种政策的出台提供基础数据、无法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无法有效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等等。所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挂牌。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首要在于故意。
故意是指人的主观能动性,是驾驶员主动人为把号牌遮挡、污损。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在停止期间,号牌被遮挡比如说被调皮的小孩挡住等,驾驶人上车后开着走;下雨天后故意不洗车,让号牌看不清楚等或者洗车就不洗号牌处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规定要安全行车;第19条规定我国对驾驶机动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安全文明行车从驾校学习就开始了。驾考时,学员上车必须绕车一圈,否则就不合格。为什么绕车一圈,除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还有就是要检查车辆情况,如果发现号牌遮挡或者污损必须立即整改后才可以继续驾驶。这是法律赋予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在开车之前围绕车辆一圈观察相关环境,就是故意违法。任何辩解的理由都是不能够采纳的,都不能为这个违法开脱而逃避处罚。
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驾驶员主观上有违反法律的冲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要分清的是,生活中有一些机动车在行驶中,号牌被其它物品机缘巧合下遮挡住或者被污损,比如泥浆遮挡住数字等,而驾驶人不知情的事例。此类情况就不属于故意遮挡、污损,不应当受到处罚。
从危害性来看,不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都是驾驶人发挥主观能动故意而为之,主观恶性极重。如果有区别,也仅是积极故意和消极故意之分。
以上两种违法行为会导致机动车号牌无法识别,导致无法准确查明机动车及其所有人情况,容易发生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埋下事故的隐患。一旦肇事逃逸,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甚至难以破案。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犯罪分子经常会利用号牌无法识别的车辆当作作案工具,极大地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
这些都会严重伤害公平正义,让人民处于一种薛定谔猫似的安全中,不知道下一个路口是会否冲出一台无法识别号牌的车来。在打造高效、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和建设平安中国之际,这些行为与之格格不入。既不是文明的体现,更不为法律所允许的。消灭此类行为是建设一个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的应有之义。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每一个驾驶员从参与道路交通开始,有些根本的规则就必须遵守。上路挂牌是一条红线,违反这条红线,就是在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交通管理的墙角,理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如同危害国家安全罪,它一定会适用《刑法》所确定的最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此类违法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让违法人员重新去学习驾驶证的基础知识。乱世用重典。在全民素质并不高的情况下,严管重罚的基础是规则。规则不能留出缺口。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作为与机动车过亿、驾驶人过亿的切身利益以及全国人民息息相关的制度,应当自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意识,由固定的相关部门向公开社会征求意见,再行决定。上级发布的制度并不是所有的都是正确的,一味迷信甚至吹捧,那是另有企图,要不得的。